高跟鞋也能把人打伤残?还真的可以!据报道,女子卢某广西南宁经营着一家店铺。某日,一男顾客肖某在店里和她发生争执,随后不知道用哪里来的高压锅盖将玻璃店门打碎,卢某随即报警,民警将二人带回调查。
谁能想到,警察来了也没能拦住两人的争吵,两人的“战争”延续到了警车之中。二人在警车中继续争吵,肖某出拳打了卢某,卢某随即脱下高跟鞋打砸肖某面部,致使肖某眼部、头部受伤。经鉴定,肖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最终,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还赔偿肖某医药费等共计20万余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网友们的广泛关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于,网友们认为女生被拳打之后脱鞋反击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卢某反击被判刑三年还赔偿共计二十万余元实在是惩罚过重。那么,卢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这样的处罚是否确实太重呢?
首先,要判断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要先明确正当防卫的条件究竟如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可以总结为如下5点:
1.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 防卫人需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5.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在前述案件中,肖某在与卢某争吵之后打碎人家店门玻璃,上了警车之后又拳打卢某,应当认为存在对卢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同时,卢某针对肖某进行反击,针对的也是不法侵害人本身,并且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那么,要判断卢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个是防卫时间,另一个是防卫限度的问题。防卫的时间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那么卢某是在肖某拳打之后才拖鞋攻击肖某,是否属于防卫不适时呢?
应当说,对于防卫时间的限制,不能认为不法侵害方一次攻击行为结束之后就属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前述案件中,肖某拳打卢某之后,即使短暂停止了攻击,但二人处于密闭狭小空间,并且肖某砸碎店门玻璃后还在警车上打卢某,可见其情绪十分激动,完全还有可能继续实施攻击、侵害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卢某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不适时,应当认为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
最后,就是防卫限度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确实造成了卢某八级伤残的伤害结果,但不能仅凭着伤害结果就认定存在防卫过当。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应该以攻击行为是否是防卫者阻止侵害行为所必须。在这个案件中,卢某作为一个女子,与肖某力量悬殊,如果仅凭拳打脚踢,肯定会被肖某完全压制,不足以制止肖某可能存在的继续侵害行为。另外,在警车中,卢某也不存在拿其他东西进行防卫的可能,因此,卢某脱鞋作为武器情有可原。
在这个案件中,要判断卢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很重要的问题是看肖某先前的拳打行为究竟是如何的力度,不法侵害性有多大,以及看卢某反击的时候是否属于场面混乱,对于反击部位是否是慌乱攻击还是有故意选择地对着肖某的眼睛等脆弱部位进行攻击。由于案件事实披露得并不清晰,因此,无法对此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不过,即使卢某的攻击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那也是防卫过当,应当依法从轻处罚。那么,本案中,对卢某是否从轻处罚,很关键的一点是肖某的伤情究竟如何,是轻伤还是重伤。若肖某的伤情是轻伤,那么判处卢某三年,属于对其顶格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判罚就存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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