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肥东县法院调解,当事人一次性赔偿62000元(副题)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通讯员 宋旗
机动车违法停在人行道,既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又易造成交通拥堵,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车主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月7日,记者从肥东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调解了一起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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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酿事故,拖拉机违停需担责
2022年7月,陶某平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时,与行人高某福发生碰撞,致高某福受伤。高某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前后,王某和将拖拉机停放在事发地点附近的人行道上。
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某平承担同等责任,高某福与王某和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另外,案涉电动三轮摩托车和变形拖拉机均无相关保险。高某福配偶已去世,其育有高某勤、高某桂、高某芳、高某远四个子女。
事发后,高某福的四个子女与陶某平就相关赔偿自行达成和解,但这四人与王某和之间的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于是就将王某和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诉求判令被告王某和赔偿其177122.75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经法院调解一次性赔偿62000元
之后,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王某和辩称,其车辆占用了部分人行道,但并不影响行人通过,高某福深夜在机动车道用轮椅装运折叠床,将自己处于危险环境中,属于自陷风险。高某福受伤系案外人陶某平驾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碰撞引起的,王某和的车辆并未与高某福接触,不必然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肥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王某和一次性赔偿高某勤、高某桂、高某芳、高某远四人62000元(当场履行),并不再因此事另起纠纷。
车停着不动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系误解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驾驶员为图一时方便将车违停人行道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车主认为,“只要自己的车停着不动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这是一种误解。
判定事故责任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如果违法停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违停一方虽然静止不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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